第一条 辅导员值班制度是加强学生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保障。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值班工作,明确职责,严肃纪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辅导员值班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,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学校专兼职辅导员参与值班,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,公寓一区、二区各安排两名专兼职辅导员值班,配备一名学生干部值班。
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,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“暂缓值班”的申请:
(一)女性辅导员怀孕至生育后一年内;
(二)长病假或大病初愈;
(三)其他不适宜值班的情形。
辅导员须提交暂缓值班申请书,报二级学院、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后暂缓值班。
第五条 辅导员值班时间、地点如下:
(一)工作日:18:00-次日8:30;
(二)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:8:30-次日8:30。
(三)公寓一区值班地点为辅导员值班室,公寓二区值班地点为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。
第六条 辅导员值班计划按工作日、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(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、元旦节)三个独立序列分别进行编排,互不替代。
(一)排班序列按学期进行轮转,按月份进行编排,每月开始值班前五天公布当月《辅导员值班表》;
(二)辅导员值班计划的编排要坚持公正有序、公开透明,确保每人每个序列的值班次数大体平衡。
(三)辅导员值班计划一经公布,应严格执行。
第七条 辅导员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值班的,须自行协商调班,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《辅导员值班调班申请表》,报二级学院、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班,并在总值班室备案。
第八条 辅导员值班实行定点值班。学生工作部提供校内值班宿舍,一般为两人间。
第九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:
(一)巡查公寓区的基本秩序;
(二)巡查学生宿舍,走进学生寝室开展谈心谈话;
(三)督导“一站式服务中心”的运行,接待学生来访;
(四)现场处置学生突发事件,及时上报中层值班干部、相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;
(五)校领导、学生工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的基本工作要求如下:
(一)执行值班计划,按规定时间到岗签到;
(二)加强团队协作,值班辅导员与学生干部碰头后,明确值班任务和分工;
(三)履行值班职责,按照“首问负责”的要求回应学生诉求,深入学生中掌握第一手情况;
(四)保持安全警惕,突发事件发生后须第一时间到场处置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;
(五)遵守值班纪律,不得擅自脱岗、离校,不得在值班宿舍留宿非值班人员,非就寝时间值班室内至少有一名辅导员值守;
(六)保持通讯畅通,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交接;
(七)爱护公共财物,保持值班室、值班宿舍干净整洁。
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对辅导员值班的考勤和考核,坚持从严管理,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予批评教育。辅导员值班表现纳入个人年度考核。
第十二条 值班辅导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给予诫勉谈话,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(一)值班期间擅自脱岗(在校)一学期累计三次及以上;
(二)值班期间擅自离校一学期累计两次及以上;
(三)值班期间未到岗(未调班)一学期累计一次及以上;
(四)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后没有到场,或者到场时间明显晚于合理估值;
(五)一学期内出现上述三种违规情形(不受次数所限);
(六)造成一定后果的其他失职或损害学生利益行为。
第十三条 辅导员值班可享受相应补贴,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附件:
辅导员值班调班申请表

